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
(资料图片)
保荐人名称: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:厦门信达
保荐代表人姓名:苏洲炜 联系电话:010-65051166
保荐代表人姓名:马丰明 联系电话:010-65051166
一、保荐工作概述
项目 工作内容
(1)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
(2)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
(1)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(包括但不
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、募集资金管 是
理制度、内控制度、内部审计制度、关联交易制度)
(2)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
(1)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不适用
(2)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
是
一致
(1)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,已审阅会议文件
(2)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,已审阅会议文件
(3)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,已审阅会议文件
(1)现场检查次数 1次
(2)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
项目 工作内容
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及代理进出口
合同纠纷,将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
公司(以下简称“西安迈科”)、深圳迈科
金属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深圳迈科”)及
何金碧列为被申请人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
起仲裁申请,并已得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受
理 。 四 起 仲 裁 案 件涉 及 金 额 分 别为
万元和 76,287.07 万元。
上述仲裁事项系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,西
安迈科和深圳迈科经营状况不佳,与公司
间的部分业务未能如期履约。公司已停止
与前述主体间的业务往来,并通过现场催
(3)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收、协商谈判、追加增信措施等方式推进
解决业务回款问题。此后西安迈科和深圳
迈科仍未能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或交付货
物。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,
综合考虑诉讼策略、成本等因素,经审慎
决策,公司决定提起上述仲裁申请。
公司将持续与相关主体进行沟通,共同商
讨整体债务解决方案,保障公司的合法权
益。同时,公司将根据相关可获取信息来
评估逾期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,并依据企
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
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。公司将持续关
注上述事项进展,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
合法权益,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
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(1)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1 次
(2)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
(1)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
(2)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
(3)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
(1)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
(2)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
项目 工作内容
(3)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
(1)培训次数 2次
(1)2022 年 12 月 23 日;
(2)培训日期
(2)2023 年 4 月 20 日
(1)投资者权益保护培训;
(3)培训的主要内容 (2)上市公司信息披露、关联交易及违规
案例介绍
二、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
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
对外投资、风险投资、委托理财、 无 不适用
财务资助、套期保值等)
无 不适用
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
展、财务状况、管理状况、核心 无 不适用
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)
三、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
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
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
控股股东关于认购公司2020年度非
是 不适用
公开发行股票的不减持承诺
公司关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事
是 不适用
项的承诺
控股股东对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
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 是 不适用
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
公 司 董事 和高 级管 理人 员对 公司
是 不适用
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
承诺
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
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
是 不适用
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
承诺
控股股东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
是 不适用
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
控股股东关于认购公司2022年度非
是 不适用
公开发行股票的不减持承诺
控股股东关于解决与厦门信达在汽
车经销业务领域存在业务相同或相 是 不适用
似情况的承诺
四、其他事项
报告事项 说明
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、2022 年 7 月 21 日召开
的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九次会议、二〇二二
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
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。由于发行需要,公
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金公
司”)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。根
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
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
请保荐机构的,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,由
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
督导工作。因此,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
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。中金公司委派
保荐代表人苏洲炜先生和马丰明先生负责承接持续督
导工作。
报告事项 说明
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,中金公司受
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:
(1)2022 年 6 月 1 日,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
的《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
措施的决定》([2022]23 号),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
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,违反了相关规定,
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
施;(2)2022 年 6 月 7 日,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
出具的《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
示函措施的决定》([2022]32 号),因中金公司未按照
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、收购、
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
改等事项,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
政监管措施;(3)2022 年 8 月 10 日,中金公司收到
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份 有 限 公 司 采 取 出 具 警 示 函 监 管 措 施 的 决 定 》
及整改情况 ([2022]15 号),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
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,存在对承销业务中
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
务的情况,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
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;(4)2022 年 11 月 23 日,
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《关于对中
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》
([2022]207 号),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(深圳)
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(深圳)股权投
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 15 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
改、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“逆回购”交易金额
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,中国证监会北京证
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截至本报告出具日,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
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。
(以下无正文)
(此页无正文,为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
度保荐工作报告》之签章页)
保荐代表人:
苏洲炜 马丰明
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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