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
【资料图】
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
独立意见
依据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深圳
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有关规定
的要求,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
本着对公司、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,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,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
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一、对《关于修订<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>的议案》的独立
意见
公司《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》已经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及股东大
会审议通过。根据相关规则变更,公司已将再融资事项名称由“非公开发行”变
更为“向特定对象发行”。公司董事会基于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情况,拟
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并调减募投项目数量,调整后本次向
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0,995.43万元(含本数),“鸡公岭磷
矿新建250万吨/年采矿工程项目”不再作为募投项目,“偿还银行贷款”的募集
资金调减3.00亿元,变更为5.00亿元。除前述变更外,公司《2022年度向特定对
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》其他内容均无变化。根据募投项目、募集资金变化及已披露
的定期报告更新的相关财务数据同步修订发行预案、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
发行方案分析论证报告。本次修订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所做相应调整,不
存在损害公司、股东,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相应调整均在股东大会授权
范围内,表决程序合法合规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变更事项。
(以下无正文)
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
(本页无正文,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
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)
独立董事签字:
闫 康 平 李 双 海 陈 振 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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