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陕西法制网
2023-06-09 11:14:42
案情回顾
2020年5月张某与刘某登记结婚,同年7月生育小张。2021年12月,刘某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,从张某家搬出独自居住。后来,小张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以抚养费纠纷为由起诉刘某,要求其支付小张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3.6万元,并从2022年7月始每月支付小张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。刘某辩称,其在2021年12月前与小张、张某共同生活,履行了抚养义务,且张某主张的1500元/月费用过高,故无力负担。
(资料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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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裁判
西乡法院经审理认为,刘某自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小张履行了抚养义务。故法院对小张要求其母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2021年12月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;2021年12月后,刘某从张某家搬离,未对小张履行抚养义务,违背了法律规定,刘某应从2022年1月起支付小张抚养费。结合被扶养人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刘某工资水平,法院判决小张随张某生活期间刘某每月支付小张生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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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
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,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,夫妻一旦滋生嫌隙,亦会对亲密无间的亲子关系产生影响。根据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,无论父母有没有离婚,都需要承担抚养义务和职责。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教育、医疗、生活等方面,更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,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基本的生活、物质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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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: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四十九条:抚养费的数额,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。
来源:西乡法院
编辑:翟力强